大連真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對大連靚寶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29類的8539010號真心奉獻商標提出異議,大連靚寶食品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答辯人大連靚寶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依山傍海,素有水果之鄉(xiāng)美稱的大連炮臺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公司占地面積11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積7000余平方米,旺季生產(chǎn)擁有員工300余人。答辯人公司的水果系列罐頭.渤海灣特產(chǎn)系列魚罐頭等產(chǎn)品暢銷全國各地,被異議商標的產(chǎn)品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歡。
答辯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含義上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如圖所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的文字構成及表達的含義差異甚遠,不構成近似商標:
首先,被異議商標是由中文漢字真,心,奉,獻及其拼音zhen,xin,feng,xian組成的商標,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被異議商標是由四個中文漢字構成的商標;而異議人兩個引證商標文字部分是由漢字真,心構成的,引證商標1是由兩個漢字構成的商標,引證商標2則是由漢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所以,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構成差異甚遠,普通消費者只要施加一般的注意通過視覺觀看就能將兩商標區(qū)分開,根本不會在市場上造成任何混淆誤認。
其次,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表達的含義完全不同。被異議商標真心奉獻很明顯表達的重點在后邊的奉獻,真心作為修飾詞表達了奉獻的行為充滿真誠和實意的。而異議人引證商標真心表達的含義為不含欺詐或欺騙的,心意真實懇切,與被異議商標所包含的意思完全不同。
第三,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包含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就斷定被異議商標存在抄襲和模仿行為,與其引證商標構成近似,這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論斷。根據(jù)《商標審理與審查標準》規(guī)定,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的,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但是該案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關系并不適用于該條規(guī)定,因為被異議商標中真心對奉獻不是包含關系,只是一個修飾作用,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表達的含義明顯差之甚遠,故答辯人的商標注冊根本未侵犯異議人任何權益,更未違反《商標法》及《商標審理與審查標準》之規(guī)定。
綜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符合上述評審標準中的但書情形:即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就如東方雪與東方雪狼不構成近似商標一樣,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應當被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qū)別,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未違反《商標法》及《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異議人完全是惡意撤銷被異議商標注冊的行為,其申請不應予以支持。
引證商標雖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是《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是特殊保護,而不是無限制的保護。
答辯人未侵犯異議人任何在先權利,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完全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
異議認為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商標權,此觀點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也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證明其觀點。《商標法》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不得侵犯商標的在先注冊權,是基于后注冊商標的與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近似的情況。但,事實上被異議商標真心奉獻與爭異議人引證商標真心根本就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答辯人并不否認異議人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及其為馳名商標的事實,但本案的關鍵是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的本質(zhì)性區(qū)別,使兩商標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以,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異議人的任何商標在先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
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產(chǎn)品在市場上極其暢銷,深受消費者的喜愛,被異議商標早已被評為中國知名品牌。
被異議商標真心奉獻自注冊成功后答辯人便花費了巨資宣傳、打造被異議商標。被異議商標品牌產(chǎn)品在東北三省的各大超市、商店均有銷售,其銷售網(wǎng)絡更遍布全國,答辯人通過制作精美宣傳冊、在路邊掛制巨幅海報等方式宣傳被異議商。答辯人每年制作產(chǎn)品的包裝就要花費幾十萬元,如此巨大投資均證明了答辯人對于被異議商標的高度重視。答辯人還利用網(wǎng)絡的迅速、廣泛傳播力來宣傳被異議商標,使全國的廣大消費者輕易就能看到答辯人及被異議商標。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系列品牌早于2007年就已經(jīng)被評為中國知名品牌重點推廣企業(yè)。
可見答辯人對于被異議商標花費了巨資進行宣傳,已經(jīng)使被異議商標成為答辯人具有極高商業(yè)價值的無形資產(chǎn)。如果答辯人存在抄襲、模仿甚至異議人所說的傍名牌的行為,其根本沒有花費巨資做宣傳的必要。故異議人意圖撤銷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明顯存在惡意,以達到搶奪答辯人使用多年、知名度甚高商標之不可告人的惡意目的,答辯人懇請貴委對異議人的撤銷申請不應予以支持,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含義上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答辯人未侵犯異議人任何在先權利,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完全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善意目的;被異議商標在答辯人的大力宣傳下,已經(jīng)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答辯人根本沒有所謂傍名牌的必要。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jù),商標局最終裁定8539010號真心奉獻商標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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